柏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肃会议纪律的规定
(2014年1月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一种法定形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人大常委会议是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了严肃会议纪律,加强会风建设,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事水平和效率,保障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特制定如下会议纪律:
第一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其他常委会副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举行2个月前,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议题,主任会议拟定议程草案,经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二条 每次常委会议通告下一次常委会议建议议题,法定会议举行3天前发出正式通知。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草案,须在会议举行前10天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报告正稿在会议举行2日前送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报告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病住院或遵照医嘱需要卧床休息的,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1天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初以上情况外一律不得缺席常委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退会的,须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如果连续两次请假,应在主任会议上说明原因;一年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主任约谈或者未经批准累计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本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辞去常委会所任职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任会议确定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省、市驻柏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列席常委会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提前1天向常委会主任请假。经批准,可委托其他副职领导人员列席会议。一年内,两次缺席会议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谈话;累计三次缺席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启动询问程序,超过三次缺席会议的,常委会视情况启动质询、罢免程序或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提出罢免。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按照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出席、列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擅离会场;无故退会和未经批准顶替的,以缺席会议对待。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接打电话,不得会客或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公务,不得在会场闲谈或无故出入会场,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议预告通知发出后,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要组织对口联系工作机构和相关委员、代表,认真学习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到相关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收到会议报告材料后,各工作机构要集体阅读讨论,作好会议发言准备;特别是对口联系工作机构要结合调查情况,写出专题发言材料,在常委会议上作中心发言,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要作综合性发言。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列席人员,会前应围绕审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吃透有关政策,了解掌握政情,提高审议发言水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意见,综合整理编写修改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全县有关单位。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所有会议材料和发言要力求简洁明了,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 本规定自人大常委会通过既试行,本办法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